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三十三、

三十三、 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