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三十五、

一百三十五、 将第三百六十八条改为第三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或者返还涉案财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可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公安部的执行通知办理有关法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