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三十四、

一百三十四、 将第三百六十七条改为第三百七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警务合作协议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