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二十六、

一百二十六、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五十六条:“办案地和协作地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管辖、定性处理等发生争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