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二十七、

一百二十七、 将第三百五十条改为第三百六十二条,修改为:“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犯罪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犯罪嫌疑人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公安机关应当为他翻译;犯罪嫌疑人通晓我国语言文字,不需要他人翻译的,应当出具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