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2020年) 一百二十五、

一百二十五、 将第三百四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五条,修改为:“协作地公安机关依照办案地公安机关的协作请求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办案地公安机关承担。但是,协作行为超出协作请求范围,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协作地公安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