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对看守所工作检查监督问题的通知(1997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十分重视接受人大、政协对看守所工作的检查监督,有的主动向人大、政协汇报工作;有的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查,增进了各级人大、政协对看守所…
一、
提高思想认识,把人大、政协检查看守所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各级公安机关要以积极的姿态认真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看守所的准备工作。要针对看守所管理工作、队伍建…
二、
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主动向本级人大、政协汇报看守所人犯的管理教育、生活、安全措施、后勤保障和监所建设以及队伍等情况,对人犯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
三、
本级或上级人大、政协派出的视察、检查团、组,随时可以视察看守所、听取工作汇报,同民警座谈、检查监室、查阅人犯档案、检查人犯的生活卫生等,对要求上诉、申诉、控告和…
四、
各级公安机关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看守所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改进情况应及时向人大、政协报告。
五、
看守所工作要建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登记报告制度,对视察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要记录在案,研究改进措施,报本级和上级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