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 第九条 公安机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199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破坏、冲闯警戒带或擅自进入警戒区的,经警告无效,可以强制带离现场,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94)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