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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十章

第十章 出庭作证

第五十三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五十四条 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当依法接受法庭质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予以保障,并保证鉴定人的安全。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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