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完成后应当永久保存鉴定资料:
涉及国家秘密没有解密的;
未破获的刑事案件;
可能或者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特别重大的火灾、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
办案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认为有永久保存必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案(事)件的鉴定资料保存三十年。
涉及国家秘密没有解密的;
未破获的刑事案件;
可能或者实际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特别重大的火灾、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
办案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认为有永久保存必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案(事)件的鉴定资料保存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