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鉴定文书格式规范、文字简练、图片清晰、资料齐全、卷面整洁、论证充分、表述准确;使用规范的文字和计量单位。
鉴定文书正文使用打印文稿,并在首页唯一性编号和末页成文日期上加盖鉴定专用章。鉴定文书内页纸张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内页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制作正本、副本各一份。正本交委托鉴定单位,副本由鉴定机构存档。
鉴定文书存档文件包括:鉴定文书副本、审批稿、检材和样本照片或者检材和样本复制件、检验记录、检验图表、实验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审批表等资料。
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应当单独制作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