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鉴定文书应当包括:

标题;

鉴定文书的唯一性编号和每一页的标识;

委托鉴定单位名称、送检人姓名;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的日期;

案件名称或者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摘要;

检材和样本的描述;

鉴定要求;

鉴定开始日期和实施鉴定的地点;

鉴定使用的方法;

鉴定过程;

《鉴定书》中应当写明必要的论证和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中应当写明检验结果;

鉴定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签名;

完成鉴定文书的日期;

鉴定文书必要的附件;

鉴定机构必要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