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鉴定文书应当包括:
标题;
鉴定文书的唯一性编号和每一页的标识;
委托鉴定单位名称、送检人姓名;
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的日期;
案件名称或者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摘要;
检材和样本的描述;
鉴定要求;
鉴定开始日期和实施鉴定的地点;
鉴定使用的方法;
鉴定过程;
《鉴定书》中应当写明必要的论证和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中应当写明检验结果;
鉴定人的姓名、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签名;
完成鉴定文书的日期;
鉴定文书必要的附件;
鉴定机构必要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