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予受理:

超出本规则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违反鉴定委托程序的;

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正在进行相同内容鉴定的;

超出本鉴定机构鉴定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检材、样本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或危险性未排除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不受理的,应当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向委托鉴定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鉴定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