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三章 鉴定人的回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201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鉴定人的回避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