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申请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准予变更登记的,重新颁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鉴定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注销其鉴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的鉴定资格注销后,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向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发出《注销鉴定机构资格通知书》,收回《鉴定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被注销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经改正后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重新申请登记。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