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鉴定机构住所的; 变更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 变更鉴定机构鉴定项目的; 变更鉴定机构名称的。 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变更登记申请表》。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