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资格的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注销鉴定资格,登记管理部门也可以直接注销其鉴定资格: 年度审验不合格,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登记的; 因主管部门变化需要注销登记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