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30日。提交申请材料不全的,期限从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登记管理部门对1个单位内部设立2个以上鉴定机构的,应当严格控制。
登记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期限内颁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部门对1个单位内部设立2个以上鉴定机构的,应当严格控制。
登记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在期限内颁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