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与本单位有关的下列材料:

《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申请表》;

所有鉴定人的名册;

所有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平面比例图;

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登记表;

检验鉴定采用的技术标准目录;

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鉴定机构的法人代表证明,或者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关于保证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工作的书面承诺;

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