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
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资金保障;
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3名以上的鉴定人;
有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
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
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资金保障;
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3名以上的鉴定人;
有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