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格登记 第八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第九条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条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部门收到申请登记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授予鉴定资格的决定,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30日。提交申请材料不全的,期限从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