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资格登记 第八条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三章 资格登记 第八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鉴定人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作。 《鉴定人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