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鉴定人资格登记申请表》;

学历证明和专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法医官、鉴定官聘任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个人从事与申请鉴定业务有关的工作总结;

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由所在鉴定机构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登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