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未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导致有关证据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排除的;
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影响证据效力的;
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剪接、删改的;
未按规定保管,致使讯问录音录像资料毁损、灭失、泄露的;
私自或者违规调取、使用、披露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影响案件办理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