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核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 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而未进行补正、解释,或者经补正、解释后仍不能有效证明讯问过程合法性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