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讯问录音录像工作和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案件,办案部门在报送审核时应当同时提交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审核部门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未在讯问室讯问犯罪嫌疑人;
未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不一致;
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内容严重不符。
对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嫌疑的,审核部门应当对讯问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