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 讯问录音录像工作和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管理使用情况,应当纳入所在单位案件审核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审核部门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