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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对询问被害人、证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需要对询问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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