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将自己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县、区公安机关受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