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同一行政许可需要公安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机构或者本机关指定的机构统一受理,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接到申请的机构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转告有关机构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机构联合办理。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