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规定(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材料有更正痕迹的,受理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确认。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