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章 毒品收缴 第六条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毒品收缴 第六条 各级公安禁毒部门对有关部门移交和公民个人上交的毒品,要详细询问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