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案件现场收缴毒品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责令毒品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名,并由现场两名以上侦查员签字。

有条件的,要对收缴毒品过程进行录像、照相,存入案卷,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