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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毒品入库

第七条 对破案缴获和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上交的毒品应当及时、如数上缴入库。 第八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应当建立长期固定的专用毒品保管仓库。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临立临时储存毒品的保管仓库,用于结案前临时存储毒品。 第九条 毒品保管仓库应当符合坚固、安全、密封、保密的要求。毒品保管仓库应当安装铁门、铁窗、铁柜、红外线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器。毒品保管仓库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条 毒品保管仓库应当设立毒品保管账册,由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毒品入库前要逐案核对,并进行复称、鉴定。 第十二条 存放毒品的单位,每年要对收缴入库的毒品重量、包装、件数等进行核查、清理。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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