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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毒品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缴获的毒品一律不随案移交。在结案后,应当将缴获的毒品及时上交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统一管理或销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存毒品或擅… 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入库毒品,除因办案和保留样品等工作需要可以少量留存外,应当适时集中销毁。 第十八条 销毁库存毒品,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确定需销毁毒品的种类、数量后,报请省级禁毒委员会批准;对销毁的毒品,应当详细开列清单,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将毒品样品集中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 第二十条 教学、科研等部门因教学、科研等需要请求公安机关提供毒品样品或公安机关因缉毒犬训练需要提供毒品的,应当向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严格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要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各类毒品的入库量、出库量、库存量及销毁数量报公安部禁毒局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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