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毒品处理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六章 毒品处理 第十八条 销毁库存毒品,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确定需销毁毒品的种类、数量后,报请省级禁毒委员会批准;对销毁的毒品,应当详细开列清单,存档备查。 销毁毒品时,应当邀请检察机关和公证部门派员到现场负责监销,并与环保部门共同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