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上级督察机构发现下级督察机构对督察事项处理不适当的,可以提出重新处理的建议。必要时,可以责令下级督察机构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