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现场督察的权限和处理 第四十条 督察机构发现本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与上级公安机关不相符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提出,同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