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群众的投诉,应当如实登记、认真核实,及时反馈。 经督察机构核查证实反映问题不实、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 对于不属于督察机构督察范围的,督察机构应当立即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将情况反馈给检举人或控告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