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法制部门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公开审理。 引用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02)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