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八条 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或者依据审查申请的,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