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七条 对不予受理的,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及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复议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