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六条 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相关证据、依据等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