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三十五条 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