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条 公安法制部门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及时提出复议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或者提交本级公安机关集体讨论。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