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