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二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依法代理或者协助出庭应诉、提起上诉和申诉,督促有关部门正确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及裁定,指导下级公安机关做好行政诉讼工作。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