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诉讼代理人及代理权限,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