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公安法制部门派员代理出庭应诉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审阅案卷材料,全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程序及适用依据,做好阅卷记录;

熟悉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定;

研究应诉方案,制作答辩状,列出答辩内容和顺序,拟出答辩代理词,准备案件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需要申请延期提交证据材料的,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准备出庭需要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