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五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需要提起上诉或者申诉的,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提出上诉或申诉。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